陕教规范〔2017〕2号
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
《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高等学校:
为切实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,根据省教育厅2017年第3次厅务会议精神,现对修改后的《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》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陕西省教育厅
2017年3月13日
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:
(一)剽窃、抄袭、侵占他人学术成果;
(二)篡改他人研究成果;
(三)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或者捏造事实、编造虚假研究成果;
(四)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学术论文上署名,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,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贡献;
(五)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、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;
(六)买卖论文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;
(七)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、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,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:
(一)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二)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;
(三)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
(四)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五)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;
(六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。
附件1:陕教规范[2017]2号(科技处).doc